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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一

有执法检查报告显示,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现象普遍

卫生费看涨不能“选择性”落地

《工人日报》(2017年10月10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王维砚)9月30日,在太原女职工张文静9月份的工资条上,记者看到“卫生费”一栏写着30元,而在2015年10月之前,这项收入是每月6元。从6元到30元的调整,让她感到“很贴心”。不过,并非所有的女职工都能像张文静一样尝到卫生费涨高的“甜头”。一些单位卫生费的“选择性”发放,让不少女职工感到“很糟心”。

作为针对经期卫生用品的补贴,卫生费这笔存在于女职工工资条上的“专属福利”由来已久。

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卫生费正是为贯彻这一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进行的深化与延伸。不过,对于卫生费的发放标准,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当时各地的标准从每月2元~每月6元不等。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实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加全面,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随后,各地纷纷出台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山西、河北、江西、宁夏等省区均对卫生费的发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或作出相应调整。

张文静工资条上卫生费的上涨正是受益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而30元也成为近年来多数省市调整卫生费的普遍标准或最低标准。

今年4月~6月,山西省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报告显示,条例实施的全面性、准确性,省市县层层衰减。机关事业单位好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好于非公企业,规模大的非公企业好于规模小的非公企业,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好于工会职工组织不健全的企业。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条例规定现象普遍,“可以”执行的规定一般不执行。

一家民营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透露,社保费占用工成本4成,企业负担已经很重,企业曾尝试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但因没找到政策依据,只能作罢。

福建省总工会女工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其保障水平越来越高,但用人单位在具体执行卫生费等劳动保护规定时,情况参差不齐,建议各级工会加强监督,保障女职工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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