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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9月23日 星期一

老年人群体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受害群体,他们被骗走的可能是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

涉非法集资的老年人如何挽回损失?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2017年09月23日 05版)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今年4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

“老年人群体是参与非法集资被骗的主要群体,在一些地方,非法集资案件受害者,八成是老年人,他们被骗走的可能是积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负责人、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颖说,但老年人在维权实践中,往往遭遇立案难、罪与非罪界定难、挽回损失难等问题。

银监会日前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此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24日。

9月20日,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举行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该律师事务所基于长期为老年人这一非法集资主要受害群体维权总结出的实践经验,就意见稿提出三条修改意见。

建议一 :

参与人损失自担应当有前提

意见稿第4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条规定被放置到了意见稿非常靠前的位置,也是舆论最为关注的一条。

“强调非法集资参与人风险自担没有问题,但应有一个前提。”致诚律所律师张志友指出,“那就是,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仍不能弥补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张志友认为,意见稿不能只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权力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义务,职能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也应规定在内。

建议二 :

认定为非法集资后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意见稿第21条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的四条措施。

“根据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非法集资人在被‘责令停止’后,会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发现,因此他们的下一步工作不是停止非法集资行为,而是立刻转移财产。”张志友说,“既然已经认定为非法集资,则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包括应及时采取措施查封、扣押非法集资人的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防止其转移财产。”

建议三 :

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

“从意见稿第24条规定看,清退资金来源主要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张志友认为,只把集资来的钱,作为清退的资金来源,这对非法集资人来说起不到震慑作用。“就像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时,即便借款人家中有房有车,难道也只要求其拿当初的本金和收益还吗?”

在张志友看来,非法集资所得财产与集资人其他财产难以区分分割,故应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等现有民商事法律规定,由非法集资人承担或有限或无限的清偿责任,建议清退资金来源应包括非法集资人全部财产,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非法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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