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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8月24日 星期一

未签劳动合同,维权陷入困境,公益律师推动双方成功和解

钢筋工打工四日受重伤 获赔200万元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2017年08月24日 05版)

农民工张明(化名)刚刚到建筑工地工作四天,就不幸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重伤。由于用工不规范,加上没有劳动合同,他的维权陷入了困境。但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他顺利和劳务公司、包工头进行了和解,并获赔200万元。

2016年2月26日,张明经人介绍到北京某产业园科研楼项目从事钢筋工工作。2月29日晚,他在工作时不慎从电梯通风口负一层掉入负三层,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脑挫裂伤、脊髓完全损伤、四肢瘫、大小便功能障碍。

事故发生后,工地负责人主动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再积极支付医疗费,只有当张明的妻子谢某主动找到工地时,工地负责人才给。直到张明受伤将满一年时,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赔偿方案。

谢某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得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和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都是一年。于是,她赶紧去丰台区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并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据了解,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北京的一家公司,施工单位是河北的一家建筑公司,后河北这家建筑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了河北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因此谢某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公司。

但张明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洁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经调查得知,本案实际负责施工的是一个吴姓包工头,支付张明医疗费的也是他,劳务公司实际上是被挂靠的,因此要证明劳动关系很难。

“根据司法实践,张明的情况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是认定工伤,不过前提必须确认劳动关系;二是直接去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张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证据不足,第一种办法恐怕走不通,而如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话,一年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因此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是最好的办法。

于是,双方相约于今年4月7日商谈。当天,劳务公司律师出席,吴姓包工头也在场。对于和解数额,张明家人主张赔偿380万元,而吴姓包工头主张赔偿100万元,数额相差太大。

差异巨大的原因有三:一是对方不认可按照一级伤残计算;二是对方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三是对方认为张明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此,张洁律师向包工头解释:一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就构成一级伤残,如果不确定,可以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二是张明受伤之前一直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三是张明是在工作中受伤,不应考虑过错比例。

5月,双方进行第二次谈判,张律师明确了200万元的赔偿数额,供双方参考。最终,双方都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

今年5月11日,劳务公司、吴姓包工头(甲方)与张明、谢某(乙方)达成协议,之前已垫付的费用共计819792元,作为人道救济费用甲方无需乙方返还与承担。此外,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后续费用200万元整。目前,张明已经拿到钱回老家了。

“对于张明的伤情来说,能够认定工伤是对他本人最好的选择,因为四级以上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一次性支付的,是按月支付的。但是认定工伤的过程又是复杂的,而且张明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太少,一旦走工伤途径,什么时候能拿到钱、能不能拿到钱都很难说,因此本案的成功和解对当事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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