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大行政决策终生担责
不因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本报讯 (记者毛浓曦)近日,经过西安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实施,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责任终生追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据悉,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追究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5种,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有10种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10种情形包括: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对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等等。
《办法》对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列出了3种追究责任的情形。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列出了6种追究责任的情形,如未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保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档案的;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者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和会议表决的;等等。
《办法》特别明确,出现3种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重大行政参与者的责任: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在其他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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