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调整省级职工医保政策
《工人日报》(2017年08月0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2017年7月1日起,青海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等19种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
据介绍,青海省级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不同,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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