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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7月29日 星期一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员工被判赔50万元

《工人日报》(2017年07月29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员工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书,离职之后未经允许到同类公司工作,从而就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引发纠纷。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约定,并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9年7月,小梁入职金星公司担任技术员。2011年2月,小梁和金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小梁承诺在金星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金星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企业内担任职务;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金星公司业务项目相同或类似之生产或经营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金星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小梁若违反本协议义务,除返还已向金星公司领取的所有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补偿费外,还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金额为离开公司前一年工资收入的20倍。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条件成就。

小梁2014年在金星公司的年工资收入近6万元。2015年1月,小梁从金星公司离职,金星公司按约定陆续向小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年11月,金星公司获悉小梁未经许可,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嘉业公司就职,嘉业公司为小梁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金星公司遂以小梁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小梁应支付给金星公司违约金100万元,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2016年6月,小梁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嘉业公司为小梁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嘉业公司与小梁存在劳动关系。而嘉业公司与金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小梁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当向金星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根据小梁的过错程度、金星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万元,判令小梁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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