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补助
人均补助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工人日报》(2017年07月26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为进一步落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近日,青海省总工会印发关于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省级工资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起提高省总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人均补助标准,由1300元/月统一提高到1600元/月,增幅达23%。
截至7月,青海共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236名,主要分布在各市州所属各区(县)工会、街道、社区工会联合会以及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岗位,承担基层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开展帮扶救助、工资集体协商、劳动竞赛等工作。
青海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忠表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作为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在青海高原有效解决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作人员力量薄弱、无人办事等问题而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在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推进农民工入会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青海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坚持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总工会分级负担的原则,省总自2015年起,每年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省级工资补助纳入本级经费预算。根据《通知》,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补助同步提高,每年必须将其列入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为保证各级工会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青海省总还对全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及相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另外,青海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省总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省级工资补助标准的调整,原则上参照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也将根据全省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和工作考核等情况,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并争取本级政府财政补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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