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7年06月11日 星期一

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违规探险”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一纸新规能否叫停“违规探险”

业内人士指出,合理合规区分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报记者 陈华
《工人日报》(2017年06月11日 03版)

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近日备受很多乐于自由行“驴友”的关注。这个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规定: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

新的《条例》以“钱”作为主要制约手段要求“驴友”在旅游探险的同时“管好自己的腿和脚”。虽然新规一出便得到一些法律工作者和社会救援工作者的好评,不过也有一些社会人士担心,广大“驴友”有可能担心无法支付高昂的救援费用而在明知自己身处危险境地时却拒绝救援。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规能否真正止住“驴友”违规探险的脚步,在执行中还要看具体事例中的责任区分。只有合理合规区分责任,才会既不伤害“驴友”的探险热情,又能防止违规探险“随意任性”。

违规探险应当被叫停

6月6日,新规正式实施后的第六天,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发生一名“驴友”摔伤被困深山的事件。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救援人员经过近2个小时“跋山涉水”才到达被困者位置。

黄山消防部门提供的视频显示,由于清凉峰保护区山高坡陡,距离山下路程较长,受伤者无法行走下山,现场救援人员商讨后决定将被困者抬至山下。山上道路崎岖,树木丛生,抬着担架的消防队员们行走缓慢,其中有些路线坡度甚至达到60度,抬着一副担架行走的救援人员十分吃力。

随着夜幕降临,消防队员们不得不依靠手电筒照明,经过三个多小时,最终将被困者成功救出。据了解,受困的“驴友”是一名40多岁的妇女。

当地消防人士并没有透露此次事件中受困“驴友”是否有违规行为,不过参与救援的一名消防战士表示,受困者本人“应当有处置不当的主观过错”。在谈到此次救援过程的困难时,该名消防战士直言,还有很多比这次救援难度大得多的事件,有些救援甚至要经受巨大的生命风险。

据安徽省消防总队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全省各地消防救援行动中,游客因违规旅游探险而遇险的事件越来越多。类似的事件救援难度大,而且往往要耗费巨大的资源。“我们不反对游客探险,但我们真的想说,违规探险应当被叫停。”

据了解,新修订的《安徽省旅游条例》正是针对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驴友”违规探险事件而作出的相关修订。新的《条例》于今年3月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该条例规定,进入景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新《条例》除了提高“驴友”违规的金钱成本之外还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并非“规避”政府责任和义务

对于安徽省新出台的这个旅游新规,舆论普遍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担忧新规是否会导致有关救援部门“不给钱不施救”,或者“天价救援费”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有人认为,安徽这一新规“不近人情”,不利于呵护众多探险者及其宝贵的探险精神,因为“世界本身是用来探险的。作为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安全,对处于危险状态的‘驴友’实施救援,是其应尽的义务”。

对此,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新规主要是用“加大违规者的违规成本”的方式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让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非规避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当有“驴友”遇险时,救援人员和救援费用要么由景区出,要么由当地政府动用公安、消防等多部门的力量。另外,也有一些社会救援组织会参与部分救援行动。不管是哪种情况,“驴友”承担救援费用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多见。

有法律人士认为,政府虽然有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义务,但同样具有避免公共资源被少数违规者滥用的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常情况下的政府施救应该是免费的,特殊情况下的收费同样是可以理解的。

个人承担费用比例划分考验新规“实际执行力”

各地针对旅游探险行为也有过一些规范。去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的《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组织“驴友”探险要提前5日到当地文体行政部门备案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信息,否则要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本次安徽省出台的旅游新规虽然对违规“驴友”提出承担救援费用的规定,但是对承担费用的情况提出了很多限制性条款。因此,有人据此提出,一旦出现要求“驴友”承担救援费用的情况,那么如何划分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将直接考验新规的“实际执行力”。

事实中,也很有可能发生被救助者不愿意承担救援费用或者承担不起救援费用的情况。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虽然明确要被救援者承担相应费用,但是对承担费用的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费用争议,最终要么协商解决,要么通过法律诉讼裁决。

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会不会压抑驴友们的求助意愿、动摇驴友们的求助决心,并因此伤害旅友受救助权?不得不说,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新规在发挥警示作用的同时,还应注重对驴友受救助权的维护保障。根据我国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如果新规导致驴友们遇险后不敢或不愿求助,无疑是对其受救助权的损害,恐有矫枉过正之嫌。对此,新规在保护驴友的求助意愿、维护违规驴友正当权益等方面,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细化。

有人即表示,政府具有救援责任和义务,但不等于所有的救援费用都应由政府买单,不等于任性驴友毫无责任。应该算好“两本账”:政府依法承担救援责任,公民依法承担违规责任。只有套上法律责任的“紧箍咒”,真正“触痛”任性驴友,才能有效提升其户外运动的规则意识、旅游安全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才能回归政府救援本义。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