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工人日报》(2017年06月11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 近日,我国首部国家公园条例——《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者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据了解,《条例》确定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草地、林地、湿地、荒漠;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矿产资源;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特色民居;传统文化;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进行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捡拾野生动物尸骨、鸟卵;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改变自然水系状态等。
同时,《条例》对未经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园区开展科研、设置张贴广告、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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