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院发布白皮书显示,少数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从“过失”转变为“故意”的特征明显 ——
“揣着明白装糊涂”成企业避法逃责新伎俩
入职登记表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吗?企业单方面增加劳动者岗位工作量咋办?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及10大典型案例,以实证表明劳动者如遇上述问题均可依法得到权益维护。相关负责人就该市万余案件审理情况分析认为,当前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中小民营企业仍是劳动争议案件集中爆发区,出现少数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从“过失”转变为“故意”的特征,且企业往往有意采用“迂回”方式,恶意规避法律。
以入职登记表充当劳动合同
去年,在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的王某工作两个多月便被辞退,有22天工资未结付,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资,但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认可仲裁委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
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吗?
法院发现,王某的入职申请表绝大部分内容为王某籍贯、健康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培训经历等个人信息及对王某希望薪资等意愿的了解,并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记载。对于王某“20000元”薪资期望,公司在转正后工资一栏中的回复为“另行商议”,说明双方对最基本的劳动报酬相关约定也并未达成一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基本内容,而入职登记表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实质条款,不具备合同效力。最后,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幅增加劳动者工作量
合同到期后,公司在不增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机械操作员杨某在原有岗位上兼顾搬运工、上料工的工作内容。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杨某没有再到该食品公司工作。此后,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在裁决中对杨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企业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约定、加重劳动者义务,劳动者除了说“不”还能够获取经济补偿吗?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称自己是因公司为其大幅增加了体力劳动工作量而不愿续签合同并离职。而公司方认为,虽增加了杨某工作量,但工资仍维持了原标准,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杨某自己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若主张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公司在大幅增加劳动者工作量的情况下,即便工资标准不变也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例外情形。因此,杨某不同意续签合同属法律保护范畴,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服从调岗的员工“被离职”
原本在成都温江工作的赵某突然接到通知被调往重庆,且要求次日便到达新岗位。一时间无法接受如此重大岗位调整的赵某没有按时到重庆上班。一个月后,公司发出“离职人员公告”,称按照公司《工作人员劳动纪律条例》相关规定,赵某属于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关系。
“被离职”后,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4885.4元和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747.5元。仲裁委对赵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公司不认可裁决,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变动有明确约定,赵某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属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遂诉至法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院据此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要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必要条件。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有“由于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单位的,履行地点随之转移”的记载,同时还有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在乙方(赵某)所工作的部门、中心”的约定,而该公司将赵某的工作地点从成都市温江区调整至重庆市,属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但是,公司未对上述变更作合理说明,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与赵某就上述变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于是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成都市中院相关负责人称,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人员、销售代理岗位等工作特性,用人单位往往具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的客观需求,但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事宜无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此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排除用人单位义务,加重劳动者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文本等采用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格式文本;以不支付相应工资或变更工作岗位为由,迫使劳动者“自愿”辞职……针对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企业“揣着明白装糊涂”避法逃责的新伎俩,成都市中院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说,“化解争议,依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职责,但不会为动机不纯者留下任何钻空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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