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新规
建立民警训诫制度 阻击校园欺凌暴力
本报讯(记者于忠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5月4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该《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学校安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为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松绑。《意见》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
《意见》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新概念,将学校及周边可能发生的,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包括传统的校园设施安全,以及新出现的学生欺凌等问题,全面纳入了防控范畴,推动形成对学校安全全面施治、不留死角的工作格局。
为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落实:一是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二是明确惩戒原则。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三是健全学生教育矫治机制。要求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四是阻断网络传播途径。
针对目前时间中存在的学校承担过重安全责任的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同时,要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分担、化解学校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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