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工亡,受聘公司在认定工伤期间注销工商登记,父亲陷入“找谁赔,怎么赔”困境……
法院:有过错的总承建方承担赔偿责任
“4年了,总算见到点儿希望,现在还不知道这笔28万余元的赔偿款能否顺利拿到。”当工亡农民工李某的父亲近日收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时,他的心情挺复杂。
2013年4月23日,农民工李某在长春某工地施工时,坠入电梯井死亡。该工程的通信网络部分被总承建方分包给吉林省内一家通信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两者项目的施工地点有重合之处。
李某父亲提起索赔,却无人理会。李父在未理清李某的受聘公司时,以通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通信公司在答辩期内拒不答辩、举证。当年11月,人社局做出认定决定,认定李某为工亡。
随后,该通信公司以与李某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等待开庭期间,通信公司与李父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借支李父15万元,用于处理李某后事和向责任方索赔的相关费用。待索赔成功后,李父再将借款返还。
2014年4月,李父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发包方和总承建方承担赔偿58万余元。开庭时,主审法官审理查明李某为分包方科技公司的员工后,建议李父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再由该公司给付工伤赔偿金,李父接受建议并撤诉。
然而,令李父始料未及的是,2015年5月,在长春市人社局再次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时,涉事的科技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已注销工商登记。
几番周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最后却一头扎进死胡同,李父感到很沮丧。“是人社局的过失导致我无法获得赔偿”,本着这一想法,李父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
2015年12月底,在人社局的指引下,李父找到长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部请求援助。受理人初航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经过仔细推敲后,认为鉴于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已不适格,决定先通过起诉项目发包方和总承建方,帮助李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立案材料准备好后,都走到了法院门口,没想到李父怀疑工会帮起诉是市人社局的‘缓兵之计’,不想立案,仍想通过申请工伤赔偿解决问题。”初航说。
为打消李父的疑虑,2016年6月,长春市总与市人社局共同举办了关于李某工亡案的听证会,初航和人社局工伤处处长分别阐述了对该案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并征求李父意见。但因李父酒后情绪失常,提前离场,导致听证会被迫中止。
2016年10月,初航与长春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张纪兴律师一同接受李父委托,以发包方和总承建方为被告公司,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两被告公司均提出应追加两家分包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认为应由其受聘公司给付工亡赔偿金。初航则提出,李父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向两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李某被认定为工亡并不矛盾。
2017年2月16日,该案第二次开庭。这次,对方律师又提出李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初航向法院举证了4年间李父多次向市信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所得到的书面答复。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权利人向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之日起中断,所以此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初航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总承建方负责现场管理工作,但其没有采取安装警示牌等安全措施,遂判决总承建方向李父给付赔偿金28万余元。
初航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李某工亡案的赔偿标准应在65万元左右,工会会继续帮助李父,走完余下程序,并向其他责任方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