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8亿元分54次转到3名员工名下——
“费心”隐匿财产“老赖”难逃被查
本报讯(记者 刘旭 通讯员 汤洋)“老赖”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竟分54次将1.8亿元转移到公司3名财务人员名下。4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执行领域典型案例。目前,辽东湾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近3000万元。
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辽东湾公司、中信建设集团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辽东湾公司分期给付实业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近3000万元,中信建设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5年9月,实业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中院向辽东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辽东湾公司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没申报财产。2015年10月26日,法院将辽东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限制了法定代表人江某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江某仍拒不支付欠款。2016年3月10日,沈阳中院对江某进行了司法拘留15日。4天后,江某迫于压力,支付了1500万元。
还剩1400余万元没给付,这时江某动了心眼,将公司1.8亿元分54次转到公司3名员工名下。江某先后分35次将公司账户款1.177亿元转入财务人员武某名下账户,后又分4次将1400万元直接转入武某名下账户;分5次将2300万元转入财务人员周某名下账户;分10次将2560万元转入财务人员张某名下账户。
沈阳中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辽东湾公司3名财务人员名下银行卡的往来明细予以调查后,查明真相。2016年9月8日,法院依法传唤辽东湾公司3名员工来法院询问,但3人并未依传到院。法院拘留了3人,并搜查了辽东湾公司,查获并扣押了该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江某逃跑。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江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公司款转移至员工个人名下,以达到隐匿被执行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目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辽东湾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及3名员工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有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移送。
由于江某逃跑,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于2017年3月23日将江某抓获。3月28日,当事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江某给付了剩余执行款1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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