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婴儿有困难”,怎么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同意怎么办?
【关注职场女性权益·下篇】想休哺乳假咋就休不了?
近日,广西南丹县一中学女教师申请哺乳假的假条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假条上写:“本人中年添女喜无限,奈何年岁不饶人,常因抚育幼女夜少眠,日间上班眠不足,导致工作生活顾此失彼……”该女老师希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29条的规定,申请4个月的哺乳假。
假条下方有校方的几条手写批注:“请出具产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相关证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本请假超过学校行政权限,要请教育局审批,并请教育局因请假后空缺补员……”
一时间,网上热议不断,哺乳假到底要怎么休?“抚养婴儿有困难”,需要谁来证明?
“这不算‘抚养困难’吗?”
请假的女教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今年已经45岁了,现在女儿9个月,因自己人到中年,精力不济,右足还有鉴定为工伤的创伤性关节炎,夫妻双方父母也年近八旬,无力帮带孩子,以自己3000余元的月工资又请不起保姆。在她看来,请哺乳假是当下最好的解决办法。
哺乳假条在网络“火”了以后,该校校长黄成科也表示很无奈。他介绍,该女教师2016年5月27日产下一女,学校按规定批了其产假148天。2016年12月10日,产假到期后,女教师并未返校上课。由于当时临近寒假,学校考虑到其年纪偏大,又将其产假延长了34天。今年3月1日,女教师刚返校上课两周就提交了4个月的哺乳假条。
学校认为,二孩政策后,学校请假的女教师日渐增多,教师资源较紧缺,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校方相关人员便签署了提请教育局审批等意见。
而南丹教育局对此事的意见,则是建议学校不同意女教师的哺乳假请求,理由是女教师身体健康,且产后除法定假外,已请假一个多月,抚育婴儿没有困难。针对全县女教师较多的现象,南丹教育局建议学校在校内设立女教师哺乳室,定期向女教师开放,以解决哺乳问题。
规定很模糊,执行有争议
哺乳假怎么休,不仅仅是广西这名女教师面临的问题。根据广西2016年修正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女职工的产假已从国家规定的98天延长至148天。不过,要抚养嗷嗷待哺的婴儿,这100多天的假期依然显得十分短暂。
哺乳假开始进入妈妈们的视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各地也出台了相关细则。上述女教师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29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正常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不过,有网友对此提出,乍一看,这政策似乎伸手就能够到,但“抚育婴儿有困难”以及“经所在单位同意”这两条先决条件,就注定了哺乳假不是想休就能休。“抚育婴儿有困难,到底是指生活困难还是生理困难?用什么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的有关人士指出,条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让哺乳假的执行存在争议的空间。
企业准假“羞答答”
请假女教师所在学校遇到的人手紧缺问题,也是很多用人单位拒绝同意哺乳假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广西贵港市立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女职工占比超过93%的民营企业,在当地工会的指导下,经过协商,签订了女职工集体合同,确定了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分配制度、工作时间等10大类协商内容。即便如此,该企业也没有把哺乳假写进集体合同里,仅按规定每天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对此,贵港市总工会前往企业指导协商的工作人员称:“厂里很多女工根本不知道有哺乳假,加上她们拿的是计件工资,也不会有请假的强烈需求,而且这个企业是流水线生产,如果出现空位,生产很受影响。”
另一家柳州的某合资企业出台条例规定,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如有抚养困难,可以开具医学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可以病假的形式请1年的假。这是记者在采访了6、7家企业后获知的最接近哺乳假的规定。不过,当记者表示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报道时,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很为难地请求不要披露企业的名称,说企业也有难处。
“二胎政策出来后,企业用工成本增大,这个以病假形式存在的哺乳假,也不知能撑多久。毕竟,企业也是要核算用工成本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企业有理由拒绝。”该负责人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的有关人士建议,哺乳假适合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写进合同文本,因为要通过出示抚养困难证明来取得哺乳假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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