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非真名,但身份证号一致,法院判定——
“名不符实”的借条也有效
《工人日报》(2017年04月0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陈立烽 陈春生)借条上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同,但借条上所留身份证号码与借款人相符,借条是否有效?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依据转账凭据、身份证号,判决借条有效。
陈静与林立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0日,陈静将3万元通过银行转入林立的银行账户内。2017年2月上旬,陈静起诉到法院称,林立因做生意手头资金短缺向自己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但借款期限届满,林立却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陈静曾多次讨要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立归还借款3万元。
林立称,《借款协议书》上署名的“林力”非其所写;陈静之所以会从银行转款是因为双方还有其他经济纠纷。陈静认为,《借款协议书》的署名虽然是“林力”,但“林力”就是林立;在《借款协议书》上林立所留身份证号码,与林立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一致,借条有效性应当被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立主张陈静所转的3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有其他经济纠纷,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不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借款协议书》上署名的“林力”的读音恰是林立的读音;再次,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排他的。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定本案中的《借款协议书》是林立本人所为,遂作出了由林立偿还陈静3万元的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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