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差错可“免责”
河北石家庄出台的《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中提出,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可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办法提出可申请容错纠错的七种情形,如“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的”等。
去年山东济南发布《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明确“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4个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文件还提出“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内蒙古和四川的规定都强调,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
河北廊坊明确的可“容错”的范围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等等。
深圳和石家庄的规定都明确了“三个区分”,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为了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一些地方明确了对诬告诽谤的处理。例如,长沙规定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要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心理包袱。(尹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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