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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2月18日 星期一

老人走路未避让行人 摔伤被判担一半责任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18日 05版)

本报讯 裴女士在路边问路时,不慎撞上一位古稀老人,造成老人9级伤残。因责任难以明确,老人将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被撞伤的侯姓老人诉称,2015年7月24日,她在马路上行走时,恰遇裴女士转身并踩着她的左脚,同时胳膊又顺势撞击她的胸部,造成她双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伤残9级。老人说,这次伤害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麻烦和痛苦,不仅接受了40天的治疗而且今后恐怕会留下残疾。

裴女士辩称,事发当天,她正在专心问路,没有顾及到身后是否有人经过,不小心踩到了老人的脚,正欲扶起时,老人却自己向后撤并坐倒。裴女士认为,老人是为了躲避自己而摔倒受伤。裴女士还认为,老人一方没有提供护理费相关的陪护证明,因此不认可其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摔倒责任辩论激烈。法院调取了事发路面的监控录像,发现裴女士站在路边与人交谈时,老人正从裴女士斜前方迎面走来,当老人走到裴女士身旁时,裴女士正好背对着她。裴女士为看清门牌号而后退,正好踩到老人。裴女士在转身的过程中与老人有身体的接触,此后老人后退数步并摔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裴女士在后退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踩到老人,继而造成老人后退摔倒受伤,故裴女士应对老人摔倒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法院考虑事发时,老人从裴女士斜前方迎面走来,理应看到裴女士在事发地与他人交谈,却未与裴女士保持适当的距离,未尽到谨慎的防范义务,理应对其摔倒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法院综合考虑,裴女士应对老人受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虽然老人未能提供交通费、护理费方面的证据,但她因此事受伤住院,经鉴定构成伤残,支出这些费用亦属合情合理。最后,法院判决裴女士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1627元及鉴定费1575元。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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