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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2月11日 星期一

员工履行职务伤人单位应担责

一物流员撞人公司不赔被强执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11日 07版)

本报讯 小马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在送件过程中,他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将行人陈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小马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小马诉称该电动三轮车没有刹车也没有大灯,其曾向公司反映过,但公司对此故障车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只是告诉他要慢点开。

笔者2月8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此案经该院判决,认定小马的行为是履行单位职务的行为,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陈某2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物流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该物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电话告知该物流公司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却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态度蛮横,并对陈某进行威胁恐吓。

执行法官采取多种措施展开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且通过银行流水显示,在案件发生后的几个月以来,其公司账户内的余额显示该公司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为此,执行法官将张某传唤至法院,在谈话过程中,张某仍然态度强硬,对法官提供的证据不置可否,并坚称“银行账户里的钱不是自己的钱,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给陈某10万元钱他爱要不要”。

执行法官遂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依法将其予以拘留。于拘留当日,该物流公司的代理人就主动联系了陈某,并向陈某全额支付了22万余元的赔偿款及利息。

该案的执行法官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对于很多被执行人为小公司的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因为本身公司的设立门槛不高,规模较小,又大多不在登记注册地经营,查找起来难度较大,其名下账户又比较隐蔽,多数不以公司名义开户,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认为公司行为与其个人无关,逃避法院的执行,所以在执行阶段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能够很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公司也是一种威慑。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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