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待业没发生活,可否申请仲裁?
编辑同志 :
张某是一名企业职工,2008年单位调整人员,他和其他职工作为富余职工离岗待业,5年后被单位召回重新上岗。
待岗期间,企业没给他们发生活费,他们也因为不知道相关规定而没讨要。上班3年后,这几名职工听说有“待业期间发生活费”的规定,遂找到企业讨要。企业领导以“困难的日子你们已经度过了,现在时过境迁”为由拒绝发放。职工们想申请仲裁,可担心已过时效,仲裁机关不会受理,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 晓刚
为您释疑
晓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申请仲裁是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的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一年”的规定也有例外。上述第27条第4款中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至于待业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属于“工资”,国务院发布的1993年4月20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在第8条、第9条、第11条中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按照本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27条第4款的规定,职工待业期间的生活费问题,按工资问题处理。因此,张某等职工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当受理。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王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