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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2月08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小区业委会,谁来扶一把

张海英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08日 03版)

地方政府部门除了在业委会选举、换届等重要节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外,也要在平时积极培育和提升小区业主的自治能力。

“成立业委会到底动了谁的蛋糕?!”1月15日,四川成都温江八号公馆业委会选举大会,七八名自称业主的人冲入会场,其中一名男子将投票箱砸烂,其余众人将大半选票撕毁并抛撒、踩踏,致使选票无效。1400户业主成立业委会的心愿再次落空。据了解,其中一名肇事者是小区物业方成都市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见2月6日《成都商报》)

成立业委会对小区进行自治,这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一项权利。然而,各地小区业主想成立业委会却困难重重。有数据显示,深圳住宅区业委会成立率仅34%,西安有业委会的小区仅有10%。业委会成立率之所以这么低,有多方面原因,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千方百计阻挠,有的破坏选举现场,有的威胁甚至殴打业委会筹备人员。此番事件中,当地警方也证实,肇事方是物业公司人员。

鉴于目前业委会成立过程遭遇重重阻力,笔者以为,无论是成立业委会,还是业委会换届,或是业委会日常工作,都需要地方政府部门撑腰。虽说小区是业主自治管理的领域,成立业委会也是业主的事,但政府部门介入并不影响业主自治权,它还能给业主信心和安全感,并可预防和解决物业公司制造的阻力。

《物权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从现实来看,政府部门的协助很有限。假如成都温江区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积极介入,假如警方坐镇业委会选举大会现场,物业公司还会有胆量派人破坏业委会选举吗?

地方政府部门对业委会的支持不够,主要缘于三方面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物权法》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如何“协助”,而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二是一些政府部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把成立业委会等事宜完全当成业主自治范畴的事;三是对地方政府部门缺少鞭策,即缺少考核等措施。

事实上,居民小区是城市的一个个“小社会”,当“小社会”矛盾少了,城市自然会和谐文明,也能减少行政管理成本,而业委会是化解和减少小区矛盾的组织。而且,成立业委会有利于规范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行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此外,一些业委会在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业委会换届也并非一帆风顺。因此,即便居民小区是自治区域,地方政府部门也要做合格的“守夜者”,除了在业委会选举、换届等重要节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外,也要在平时积极培育和提升小区业主的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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