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31”矿难18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工人日报》(2016年12月27日 04版)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王冬梅)据国务院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26日消息,司法机关已对18名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其中,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金山沟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常务副矿长邹某某(2016年8月9日前任矿长),副矿长周某某,技术负责人蒋某某,金山沟煤矿股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职工邓某,永川区旅游局纪检组长邓某等10名责任人批准逮捕,对7名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人员批准逮捕。
对金山沟煤矿材料和煤炭产量统计员张某实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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