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各种权利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
你我的权利该如何保护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侵犯事件频发。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图为8月3日,沈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黄金崑 摄/视觉中国
新闻背景
民法总则草案10月3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关键一步。此后,草案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短短一个月时间收到了6.5万多条意见建议。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修改,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规定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各种权利的民法总则草案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11月2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其他与会者一起,就民事权利的增减、法人的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界限的划分等热点话题展开讨论。
民事权利能否写得更充分?
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内容备受关注,在草案一审的时候有意见提出罗列的内容太少了,建议增加条款。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拿破仑法典为什么为后人所称道,产生广泛影响,就是因为它是私法私人权利之集大成,它是权利立法。”沈春耀委员说,民事立法要把民事权利写充分、写到位。
沈春耀委员建议“民事权利”一章分节规定,第一节是人身权利,把人身权利凸显出来。第二节是财产权利。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是其他权利。
“民事权利方面有大量的新兴和新型权利,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很多,法律中已有相当的体现。比如说信息权利,还有一些法规中开始明确基因方面的权利。”沈春耀委员认为,各种各样的新型权利非常多,民事立法应该在这方面留下余地和空间。
“‘民事权利保护’应该是民法总则乃至将来的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二审稿没有做出充分的、应有的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不足。”韩晓武委员说,民法总则作为权利立法而缺乏权利保护的相应规则,会给社会和司法实践带来许多现实的误解和困惑。
“目前,权利的保护本身在法律实践中就问题很多,而民法总则对改变这种现状的原则和细致的规定较弱和不清晰,不仅会是立法的短板,也会给司法实践留下困难。”韩晓武建议“民事权利保护”这一制度单独用一节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可以从公共权力的救济和权利人自主救济两方面来规范,使权利人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实现权利保护。
法人是否该以营利非营利划分?
“公办的人等床,民办的床等人”被视为目前我国养老院的一个现状。公办、民办,一字之差,养老院的经营成本有了很大差别。这一差别正好与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关系密切。
“法人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简单地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对现在很多问题是很难办的。”辜胜阻委员说,现在养老是一个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公办的一床难求,要排队。而一些民办养老院,因为它的法人定性要按照企业来管理,所以成本很高,收费高,老人进不去,有的甚至有50%床位闲置。
“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这都是我们讨论的公共服务,让企业来做,你的政策管理如果按照营利法人企业管理的话这些都做不下去。而且‘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成本提高了,他们就会把定价提高,就会造成大量闲置。”为此,辜胜阻委员建议慎重考虑法人的分类问题。
民法总则草案中第89条、90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能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王佐书委员认为,在这样的规定下,若有人出资500万元建立非营利医院,其必然为非营利法人,当终止时,其得不到剩余财产,在举办的过程中又不能分配利润,实际上500万元相当于捐资。
“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愿意做这件事?如何促进社会的供给?推而广之,现在举办的民营非营利医院、养老院等,在终止时应当照此办理。”王佐书委员建议对本法实施前非营利法人积极性给予适当的保护,“否则这些法人人心慌慌,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
吴恒委员建议就资产的界定做划分,进一步将非营利法人资产讲得更明晰。比如一是由出资人或设立者自有的不动产,二是实体在经办过程中累积形成的资产。
孩子几岁能独自“打酱油”?
孩子独自到超市打酱油,这个生活场景,背后却蕴藏着一个大大的法律问题。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10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10岁以下就不能独自花钱打酱油;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把这一年龄降低到了6岁。
在11月1日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规定展开热烈讨论。
“我觉得6周岁的年龄偏低了。虽然有些地方6岁孩子可以入学,但也有些地方是不行的。”王明雯委员认为8岁比较合适,因为8岁的时候孩子已经小学三年级了,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与6岁的孩子是不同的,年龄越小,差距越大。
陈国令委员也建议将下限年龄标准定到8周岁。“从现状来看,6岁儿童的阅历、生活经验、心理和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仍然不足以达到草案规定的要求。现在城里大部分6周岁儿童上学都是家里人接送,依赖性很大”。
目前,根据教育部全国教学大纲看,小学一年级孩子(6岁左右),数学的目标是认识100以内的数字,会加减法,语文识字是450个字,能用学过的词语写完整的句子。小学二年级,7岁时,数学的目标是万以内的读法和写法混合运算,认识基本的计量单位,语文的识字目标是750字,能用学过的词句写几句意思连贯的话,能写留言条。
为此,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亚力认为,将这一年龄改成8岁比较合适,8岁以前的儿童,基本上数字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不会写基本的留言条,如果赋予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有些过早。
民法典该让老百姓一看就懂?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除斥期间……这些典型的法言法语对没学过法律的人来说,往往难以理解。
“中国法治建设比较晚,很多法律用语是借鉴的,在中文语境中不容易懂。举个例子,总则的最后一节除斥期间,别说老百姓看不懂,很多搞法律的都不懂。”苏泽林委员认为,编纂民法总则的时候是面向大众、面向老百姓,而不仅仅是给法律人用,所以要用本土的语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述。
“民法跟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密切相关,不光是一般人,一些有所研究的人对一些名词也是不能完全理解的。比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中是没有解释的。”郑功成委员说,希望在附则中有一些解析,便于所有人理解法律和用好法律。
郎胜委员也提出,这部法律和老百姓关系密切,在条文的规定和文字的描述上应该尽可能通俗明了,让老百姓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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