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工人日报》(2016年10月15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山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放任其离家出走;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
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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