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改平稳过渡临时政策出台
《工人日报》(2016年09月2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孙喜保)近日,工信部联合发改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盐业主管部门、盐业公司等下发通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盐改过渡期,在此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主经营;另外,2016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完成向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并将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信息汇总后报送工信部。
通知还要求,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在完成以上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就可以开展跨省自主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