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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8月23日 星期一

【深度观察】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应做到总体“平衡”

鉴于过往的经验和教训,如何既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又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试点工作的难点

本报记者 杜鑫
《工人日报》(2016年08月23日 04版)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将在年内启动试点。

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此前表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要进行试点,要步步为营。而本次印发的《意见》,给外界印象最深的是谨慎。有媒体梳理发现,“严格”二字在《意见》中出现了6次。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员工持股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制度尝试,国企所处行业较广,情况各不相同,必须不断进行探索,不能一味扩大范围、赶超进度。

实际上,国企员工持股并非是新鲜事,鉴于过往的经验和教训,如何既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又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试点工作的难点。通读上述经过近3年时间酝酿出的新一轮员工持股顶层意见,不难发现,试点工作将在激励与约束的之间寻求平衡。

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是新一轮员工持股试点的目的。但是考虑到过往教训,在制度设计上,《意见》做了很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

比如《意见》对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严格规范。“增量引入、利益绑定”是员工持股试点的重要原则。这意味着试点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有专家表示,现在选择“增量优先”,与过去推行员工持股改革时造成一些企业国资流失的问题有关,增量改革由于不涉及存量国资的转手,所以更易被国资监管部门接受。

此外,《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对国有企业和本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同时,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

国企员工持股不吃“大锅饭”是过往经验之一。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意见》明确,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均有机会持股。

《意见》在明确激励公司骨干的同时,还做了一些硬性规定,防止少数人控制公司。比如,《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此外,《意见》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此外,考虑到以往的国企员工持股实践中出现过大量短期减持套现致富、对二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的现象,《意见》对持股员工的减持也做了硬性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国企员工持股自上世纪80年代出现以来,虽然经历了不少争议,但也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新一轮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可以说《意见》的起草,在激励与约束之间寻求了一个较好的平衡,如何将纸面上的《意见》体现到具体的试点工作中,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可能出现的各方博弈,则考验着管理层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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