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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7月09日 星期一

《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4个月,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新问题逐步显现

【法官释法】家暴问题引来审判难题

□江鹏程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09日 06版)

自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4个月。不少地方法院开出了各地的首张“禁止令”、“人身保护令”,一些家暴受害者获得了更好的保护。

然而,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比如有人以家暴方式逼配偶离婚,该尊重不愿离婚的受害方吗?又比如,有人不想离婚,仅仅是要求法院认定配偶具有家暴行为,法院该判吗……

诸多问题,虽琐碎却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法院该何去何从关系重大。

家暴成离婚“武器”法院该不该判?

几年前,周娜经人介绍与商人朱东结婚,婚后周娜成了家庭主妇。

朱东生意越做越大,两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后来,朱东发现两人生活格格不入,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是,缺乏谋生技能的周娜却不同意。

因为离婚的事,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朱东甚至多次动手打了周娜。还扬言,只要不同意离婚他就会一直打人。但周娜却并未报警或者寻求相应帮助。

为了早日“摆脱”周娜,朱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以自己存在家暴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解析: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中“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原则,法官就该支持被害人周娜不同意离婚的诉求,判决维持双方的婚姻。然而,这样的判决却会让想离婚且实施家暴的朱东更加有恃无恐,《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将难以实现。但如果强制判决离婚,既有违“尊重被害人意愿”法律原则,又成了家暴人通过家暴行为获利的后果,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现阶段法官还是沿用以往 “办法”:先进行调解,再对家暴者进行教育,必要的时候对于可能造成的后果、违反的法律进行解读,震慑一下施暴者。然后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让双方考虑一下。

如何应对这样的家暴案件目前是个疑难问题,期待立法进一步明确并完善相关规定。

一次打“太狠”法院该认定“家暴”吗?

刘忠一家兄弟三人,刘忠作为老大承担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刘忠的两个兄弟却好吃懒做,对老人不闻不问。妻子张宇觉得自己家里负担过重,要求平摊赡养老人的义务,遭到刘忠拒绝。

有一天,张宇听村里人说,刘忠给弟弟凑了做生意的十万元本钱后,回家逼问刘忠。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刘忠把张宇打伤。后来,邻居报警,在警方的见证下,刘忠承认了自己的家暴错误,并表示不会再犯。

此后,两人又因家事发生了多次争吵。2016年3月21日,张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解析: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家庭暴力是法定事由之一。对于家暴行为在离婚案件中的认定,法官多以“持续性、稳定性”事实暴力为标准,这样是为了防止因为生活琐事的偶尔暴力而冲动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家暴的频率、程度进行限定,由此就带来了认定标准的判断问题。例如本案中的张宇就认为,自己受到了家暴,而且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丈夫的口供作证,法院就应当认定家暴,进而解除婚姻关系,并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倾斜。

但也有法官认为,根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和一般生活经验,婚姻期间的家暴还是应有相应的频率或者程度的限制,仅以一次的“家暴”行为就否定整个婚姻关系太过于草率。

就想“吓吓”施暴方法院如何裁判?

张娜与柯宣夫妇俩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让张娜感到很不安全。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张娜看到了“希望”。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柯宣存在家暴行为。张娜告诉法官,自己不想离婚,只是想让法院确认丈夫有家暴行为,由此给丈夫敲敲警钟。

解析:

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进行治安处罚等。由此分析,确认家暴行为是否存在应该是警方的职责。对于已经警方确认的情况,是否还有需要法院进行二次认定的必要?当事人直接请求法院单纯认定家暴的存在,是否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

本案中,虽然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是对于《反家庭暴力法》如何在裁判中适用确实成了一个难题。

(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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