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赠送股权反悔 法院判决“必须过户”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杨长平)上市前,股东王某承诺要赠送林某高达300多万元的股权;上市后,王某却反悔了。为此,林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兑现当初承诺。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件。
林某今年47岁,早前被包括王某在内的公司原始股东要求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林某所任职的公司谋划上市,股东王某三人便与林某约定“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林某)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某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某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为此,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为激励林某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始股东同意向林某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合计15万股补偿给林某。
另外,协议还约定,林某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某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签订这一协议后,林某先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并帮助公司顺利上市。但是,此后仅有两名原始股东先后兑现承诺,王某却爽约了。
林某将王某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协议中并非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三位原始股东也并非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三方权利和义务均是对等的,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所以,王某应当履行这一协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王某应将其所持公司个人流通股262010.88股过户给林某,同时还要支付上述股份对应的历年分红款5549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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