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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5月21日 星期一

【法思清话】在老邓家开庭有啥“门道”可看

□符向军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21日 07版)

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的,并非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法院巡回审判、司法便民的走群众路线举措,并非可以完全不加限制,必须与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形象有机结合起来。

在沙发上摆上国徽,身着制服的审判员、书记员,与被告围坐在一张小餐桌旁,而原告躺在隔壁的一张床上……这是贵阳市云岩区法院的青年法官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这桩新鲜事发生在5月13日早上,且就发生在原告老邓的家里。(5月17日《贵州都市报》)

法官把法庭“搬到”原告家里,在原告家里开庭审案,让庄严的法庭成为原告的“主场”、被告的“客场”,其间“亲疏远近”一目了然,这样的庭审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委实鲜有所闻。

法官是居中裁判的司法者,秉持中立、不偏不倚、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性质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是法官角色的使命。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讲究“剧场”化,由法官在法院审判法庭内“坐堂问案”,营造庄严肃穆、居中裁判、司法公正的氛围和形象,这是理想中的法院开庭审案模式。

而在司法亲民、便民宗旨理念的倡导和践行下,法院对一些边远地区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不便于到法庭出庭应诉的,以及为了审判效果考虑等,会依法采取巡回审判、就近就地开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得审判“广场化”。

法官开庭很可能在田间地头,乃至“马背法庭”,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色,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回到本案,鉴于作为原告的老邓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情况,法官将法庭“搬到”老邓家中,既解决了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也体现了司法便民的理念和法院的人文关怀,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活运用。就此而言,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值得肯定和称道。

但在本案中,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的,是司法便民理念、法院人文关怀本身,重在精神内核,而非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

法官到原告家“开庭”这一外在形式仅是个案,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需有的放矢、有所选择,自觉维护司法中立公正的形象。这是因为,原告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主动提起诉讼者,法院如果选择到原告家或原告所在地开庭,让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法庭成为原告一方的“主场”,将会给被告、外界造成法院、法官与原告“亲如一家”的印象,带来不必要的嫌疑,给被告造成心理压力,揣测、质疑法院会偏袒对方,进而影响到法官中立、司法公正的公信形象。

本案的最大“个案”特殊性就在于,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当事人本就是一家人,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实际也是到被告家“开庭”,这就不存在法官与当事人一方“亲如一家”进而带来负面影响的问题。正因如此,法官到原告家“开庭”只能止于个案,难以复制:司法亲民便民举措具有示范意义,但把法庭“搬到”原告家本身不具普遍效应。

因而,法院巡回审判、司法便民的举措,并非可以完全不加限制,必须与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马锡五”办案精神,在当今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时代的正确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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