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不诚信就“开”?
——法律分析上海员工欠打车费36元被开除事件
近日,上海一女员工因欠出租车费36元被所在公司开除。
此事一度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虽然事情很小,但事关该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她理应受到被开除处罚;另有观点认为尽管这位员工确实存在失信行为,但给予其开除的处罚过重。那么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整个事件,会是怎样一种结果呢?
不诚信就会“被开”吗
如果仅仅因为欠打车费36元就开除员工,那么这家公司对职业中的不诚信行为可能是有着近于零的容忍度,而该公司做出开除决定的逻辑可能是:既然违反了有关诚实信用的职业操守或公司规定,那么就应当被开除。
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讨论:女员工与该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能够根据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这位女员工与所在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约束,这就需要看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存在关于诚实信用方面的具体约定了。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存在不诚信行为,且不论该行为是否与合同履行有关,另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则该公司做法合法合理,但实践中一般的劳务合同并不会对不诚信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哪些情况会被“解雇”
如果未对诚信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那么按照《合同法》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显然,根据新闻报道看,该事件中女员工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这也就意味着该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要解除合同,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未到期的情况下,应当与女员工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后再行解除劳务合同。
不付车费是否“严重违规”
如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根据上述规定看,如果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诚实信用有明确要求,那就需要甄别该事件中欠打车费36元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未能及时支付打车费对公司本身并无任何损失,其行为最多为道德所不容,应未达到“严重”程度,因此,公司的做法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公司不足以以此为理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因为员工的“不诚信”而“开人”,但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就以不诚信为由“开人”,则实属“任性”,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虞,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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