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企可租赁社会粮仓收储政策粮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20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近日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意见》,粮食企业可以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
当前,我国粮食库存中有1/6储存在简易仓囤,安全储粮矛盾突出。根据《意见》,可以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储存(备)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农垦集团所属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至2家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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