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律师受邀的会议却“请出”公安局长
浙江检察机关首次邀请律师列席检委会,此番尝试得到外界关注,被认为是基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最大限度保障人权”。
受邀的律师陈诚表示,第一次参加检委会感到很“意外”。这是因为,检察委员会,这个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会议,长期以来都是“闭门会议”的格局,律师、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方的声音难以“进门”,而“门内”决议又往往对案件走向起到决定性影响。
检委会的门难进,甚至“请出”过“兄弟机关”的公安局长。
2009年5月,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与州公安局经过磋商,达成共识,决定在全州检察、公安系统实行“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制度”,要求贯彻执行。此举在云南省尚属首例,根据该检察院院长介绍,这是为了达到 “保证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然而,文山州检察院的阳光检务新机制施行一年多后,却遭到了最高检的“叫停”。
最高检认为,不管是公安局局长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还是检察长列席公安局局长办公会,都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做法背离了刑诉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于法无据,不宜施行。
相比之下,记者梳理发现,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都在尝试将“对手”律师作为检委会“座上宾”。
2015年4月10日,江苏铜山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时,邀请辩护律师参加,成为全国首例“检律互动式”检委会,并且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同年9月,湖南出台新规保障律师权利,规定律师可列席检委会并发表意见。四川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也推行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检察官将律师意见列入检委会议事报告中。
近年来,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不断出台。2014年12月,最高检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8条申明“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律师列席检委会的实践,或许也是探索保障律师执业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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