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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5月14日 星期一

本报追踪报道

陈满23年冤狱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14日 06版)

本报北京5月13日电(记者卢越)“有遗憾,但我接受。”今天,面对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自己23年冤狱27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后,陈满对本报记者说。

今天上午,海南省高院发布消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3777.64元。

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解释国家赔偿金额确定的依据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海南省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满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支付陈满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面对275万余元国家赔偿金的最终结果,陈满告诉本报记者,虽有遗憾但愿意接受。他说,在精神赔偿和误工费认定方面,法院的最终决定和本人诉求有一定差距。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此次9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超过了这个限度,由此能看到海南省高院做出的努力和突破。陈满目前不打算在案件上过多耗费时间和精力,他希望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对此,海南省高院表示,理解陈满的处境和具体情况,已经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陈满的合法权利。严献文说,合议庭在法律框架内尽了最大努力满足陈满的请求,保障好陈满今后的生活,整个过程做到了尊重事实、依法办事。

今年3月,陈满向海南省高院申请96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于2月1日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本报于2016年2月20日整版刊发《“囚犯”陈满回家》,对该案进行报道。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全省法院已全面组织生效案件的评查“回头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件研讨、庭审点评、岗位培训等,狠抓审判管理,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防范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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