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调研显示——
劳资双方“失信”引发争议高位运行
本报讯 (朱涛 王要勤)4月26日,北京二中院召开“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该院调研发现失信是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推手”。
从2010年至2015年的5年间,二中院审理的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表现在虚假劳动合同,虚假简历,虚假病假条,偷盖公章,虚假考勤表,虚假工资表和劳动者受伤后否认劳动关系7种。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公司失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或者利用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外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虚构民事关系或进行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降低用工成本。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或者以加盖公章等为由将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全部收回后不再返还给劳动者,单方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虚假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
而最多的就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劳动者申报工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二中院法官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劳动者为获得入职机会,通过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美化业绩等手段,将“注水”后的简历作为获得用人单位高薪聘用的“敲门砖”。
而有的劳动者则利用工作便利、管理漏洞侵占或者私自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还有一些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考勤规章制度,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委托同事代打卡或代签到,编造虚假考勤记录掩盖无故迟到、早退乃至旷工行为;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给用人单位生产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有的劳动者甚至利用接触用人单位公章的机会,违反用人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单方制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加班费等。
也存在一些劳动者违背入职时的服务期承诺,拒绝支付用人单位因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劳资双方达成的其他约定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调研还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住房按揭或购车贷款手续时,为其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劳动者事后持虚假收入证明索要工资差额。
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将工资、年终奖、提成等进行拆分发放,达到偷逃税款、减少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等目的,成为劳动纠纷的导火索。
也曾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违反社会保险法规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因利益受损而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另外,有的劳动者为获得购房、购车资质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由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为将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证书违法注册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名下的用人单位,与该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双方事后产生纠纷。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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