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一企业主污染环境获刑
《工人日报》(2016年04月16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 通讯员张相瑞)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法院一审判决青海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企业负责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另一企业负责人蹇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蹇某决定私设暗管,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未作任何处理的含有“六价铬”(有毒物质)的盐泥废水,其中化粪池及简易沉淀池污水六价铬分别超标193倍和36.34倍,沉淀池附近的土壤六价铬超标6.59倍,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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