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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4月16日 星期一

痛苦生为何不能“安乐死”

□叶竹盛 林丹滢
《工人日报》(2016年04月16日 05版)

因无法安乐死引发了很多悲剧。可当我们试图用安乐死结束一些痛苦之时,新的痛苦又可能随之产生。安乐死并不是人们面对一些病痛困境时的理想解决方案,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生死大事的话题总是触动人心。安乐死尤其如此。

2011年9月,警察祝江因车祸而高位截瘫,此后他逐渐丧失生存意愿,又因自己行动不便而无法自杀,无奈之下,他网上雇凶杀害自己。被杀手捅了十几刀后,他的求生本能又促使喊出“呼救”。不幸的是,命虽保住了,他却成了植物人。

因无法安乐死引发的悲剧还有很多。今年2月,武汉洪山区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一名妇女丧生火海。事发后,当地警方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初步认定此次火灾系人为纵火,由于死者李女士生前身患癌症,申请安乐死未果,对生活失去信心采取了极端行为。重庆彭水县男子陈某的母亲因车祸导致下肢严重受损,无法动弹,因难以忍受折磨请求儿子帮她自杀,儿子在母亲的再三请求下将敌敌畏递给母亲,此后陈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些令人唏嘘的悲剧,让不少人呼吁为“安乐死”立法,让身处绝境中的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呼吁安乐死合法化者的理由大致有两种视角:法律上,每个人具有生命权,其中也包含死亡权。而死亡权可以理解为“有尊严地死去”。身患绝症的患者在患病末期身体遭受不堪忍受之折磨,所有医疗措施都只能延长其生命而无法治愈疾病,只能徒增其痛苦。与其放任患者被病痛摧残,不如通过安乐死让其早些解脱;伦理上,濒临死亡的患者所受病痛的摧残,不仅是对患者本人的折磨,更是对其亲属的折磨,故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伦理要求。

目前,世界上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等国。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台湾也正在酝酿安乐死法,而大多数国家仍然保持中立态度。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安乐死做出相关规定。

安乐死合法化之所以未能普遍,除了死亡话题过于沉重,法律理应慎重对待之外,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顾虑。

从科学角度看,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只能是身患绝症,生命垂危,毫无治愈可能的患者。那么,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明确答案。有资料表明,现实中存在不小的误诊比例。以美国为例,匹兹堡大学医疗的临床主任Ste Phen Raab和他的同事估计,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尽管这个统计未必代表一般性情况,但我们在安乐死问题上的确需要考虑因误诊而引起“安乐死”的状况。

如果仅仅以病人的痛苦为理由,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他们可能生存的机会。须知医生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便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出发点是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生死这样的重大问题,很少有人能够做出可靠、稳定且明智的选择。上述雇凶杀害自己的警察,求死意志看似坚定,但在受重伤后,还是萌发了求生本能,开口呼救。

在死亡面前,个人意愿的不稳定,也使得安乐死的合法化面临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风险。2004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对7000起荷兰出现的安乐死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这些案例中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据统计,41%的安乐死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病人痛苦后“合法死亡”的,其中11%的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楚,有能力做出决定,但没有人问他们是否选择死亡。自身意愿尚且不稳定,由他人“代理”表达的意愿,更难说就代表了真实准确的意愿。

如果这些情况无法避免,当我们试图用安乐死结束一些痛苦之时,新的痛苦又可能随之产生。安乐死并不是人们面对一些病痛困境时的理想解决方案,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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