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共话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纠错机制 维护公平正义

“两高”报告后的握手致意。本报记者 杨登峰 摄
公民陈满的名字,今天连续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
在提及包括陈满在内的冤错案件时,周强院长表示,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曹建明检察长亦称,“深刻反省检察机关自身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环节存在的严重问题和沉痛教训,着力完善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机制”。
听到自己的名字在人民大会堂被一再提及,远在四川的陈满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我成了国家冤案纠错的典型,这证明了国家对冤案纠错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司法正在进步。”陈满案代理律师王万琼则认为,与以往的“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截然不同,这次纠错得益于检察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这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非常大的法治进步”。
“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的机制”,也成为今天下午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时的焦点话题。
“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这是“两高”报告披露的一些数字。
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代表郑重提醒:“一个错案可能在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占比极低,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办错一个案件,就把以往的办案工作都抹杀了,给国家司法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刘晓静代表注意到,最高检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着力完善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机制。“纠错仅靠有关部门自觉还远远不够。省级高院掌握启动再审决定权,如果不作为,则会有大量错案无法纠正。再审在哪里审?也关系到冤案是否能够顺利平反。”
在现实生活中,来自地方的干扰似乎一直对冤案纠错产生着影响。以陈满案为例,事发于海南,最后要选择在浙江进行异地再审。“作为典型案例写进‘两高’报告的陈满案,采取这样的做法,就是为了摆脱地方的干扰因素,确保再审的公正。”浙江省高院原院长齐奇代表今天对《工人日报》记者说,“防范冤错案件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底线。”
“冤错不除,公信难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始终坚持的观点。
“一些敏感复杂的有冤错可能的案件实行异地审查和异地再审,可以排除冤错案件纠正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当的干扰,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件悲剧的再度发生。”孙军工认为,完善复查和再审的程序,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防范冤错案件同样重要。
对制造冤案者“罚酒三杯”式的责任追究,也引起了代表委员的质疑。
2015年,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让社会舆论哗然,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代表对此印象深刻:“呼格母亲气得浑身发抖,满脸写着失望。”
“在严肃党纪作风的背景下,一个官员违规接受吃请都可能被撤职。与之相比,这么荒唐违法的一件冤假错案,当年的办案人员竟然几乎全身而退,显然有失公平。”在山东代表团的分组审议中,杨伟程代表说。
“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过去了,当年的原始材料全部存在,这就为今天的平反提供了依据。”与杨伟程代表的观点略有不同,同在山东代表团的赵冬苓代表认为,“对历史冤案追责过重,当事人就有可能把相关的材料销毁,从而使冤案的平反更加困难重重,势必给以后的平反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但是,对现在知法犯法、有意枉法的个别人员,必须严加追究,以儆效尤。”
“应该承认,在任何国家冤假错案都是很难避免的。但是法制的健全却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赵冬苓代表深有感慨地说。“一旦发现冤假错案能否有勇气纠正,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包括刘晓静在内的多位代表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的观点。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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