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例
【法官释法】伤人者终“自伤”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事务是生活的私事,外人管不着,法律也很难介入。但当家庭行为达到 “家暴”的层面,“家务事”就变成了“公务事”,法律也不会再置之不理。下面,就是两个家务事升级家暴的真实案例。
法学博士因家暴获罪
张离是国内一家名牌大学的法学博士,毕业后张离留校成了一名法学老师。但谁也没想到,看上去温文尔雅的张离会因为“家暴”而站在法院被告席上。
1981年,张离出生在甘肃的一个县城里。张离出生不久,他的父母就离婚了,所以他从未见过自己的父亲。母亲与张离也很少交流,却“望子成龙”,对他的学业非常重视。
张离从小被母亲管得很严,当别的孩子出去玩耍时,张离却大多在做题或者看着天花板发呆。
一次,张离的期末考试成绩不太理想。当母亲问起成绩时,张离撒了谎。得知真相的母亲狠狠地打了张离。“从这以后,我看到我妈就更怕了,再也没有在她面前说过谎。”张离说。
此后,张离与学业为伴,学习生涯一帆风顺,考入一所全国重点大学法律系,并一路从本科上到了博士。
上学期间,张离就外出打工供自己日常花销,先后从事过家教、任课教师、法务等工作。在一次接待工作中,张离遇到了本科时的同学小丽,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一年半后,在张离博士将要毕业的时候,两人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由于在校期间科研成果优秀,张离博士毕业就被一所全国重点大学聘任为讲师并且成了该校重点培养的后备人才。
张离夫妻两人,一个在企业做中层管理,一个在大学任教,生活有滋有味。但慢慢的,小丽发现,张离对张母言听计从,为此常常影响二人的感情。
2012年年初的一天,小丽出去应酬回家较晚,男同事王某送小丽到楼下时被婆婆撞见。张母非常生气,回家后用严厉的语气训斥张离。此时的张离仿佛回到了幼年被母亲训斥的时代,瑟瑟发抖,不敢言语。
小丽刚一进家门,婆婆的训斥随之而来。心中无愧的小丽不以为然,但张离却突然暴发,一个清脆的巴掌把小丽打翻在地。
酒醒了的小丽看着丈夫,实在不明白他为什么这么大动肝火。
从此,两人的感情疏远起来,直到2013年年底,女儿毛毛出生,夫妻关系才日趋缓和。
休完产假的小丽又回到了工作岗位上,由于两人的工作都很忙,张离就请母亲过来帮忙带孩子。不曾想,婆媳矛盾由此升级。每次小丽和母亲吵架,在母亲严厉的眼光下,张离都把责任推到妻子身上。为此,夫妻两人争吵不断,张离也数度动手,甚至惊动了邻居和小区物业。
2014年10月的一个周末,张离母子出门逛街,独自在家照顾孩子的小丽打算带孩子去单位加班,没想到,出门时正巧遇到回家的张离母子,小丽没和二人打招呼就径直向门口走去。
张母十分生气,质问小丽是不是要抱走孩子。小丽没有搭理反而加快了脚步。张离怒吼着走向小丽,从小丽怀里夺过孩子并将小丽推倒在地,小丽的脑袋正好撞在了客厅的茶几上。看到小丽捂着脑袋瞪着自己,怒气未消的张离又用脚踹小丽。小丽随后报警,张离被羁押。
小丽的伤情被鉴定为“撞击性脑外伤综合征,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为轻伤二级。”身为法学博士的张离知道,按照小丽的伤情,自己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伤害罪。
感觉事态严重的张母只能请求小丽谅解自己儿子的行为,争取法院的从轻处理。想想昔日的情分,虽然寒心,但小丽还是原谅了丈夫,并要求法院从轻裁判。
2015年2月,法院认定张离犯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且有小丽的诚恳请求,法院对张离免予刑事处罚。
家暴男打了妻子“丢”了娃
李军的家在北京的一个小山村里。17岁的时候,李军辍学去到河北闯荡,先后做过家具、装修和皮草工作。2009年,李军成了小有名气的皮草商人。
看到李军如此争气,李家父母乐开了花,赶紧催促儿子结婚。
在父母的张罗下,李军与同村有名的“才女”王红喜结连理。王红大学毕业,在县城里一家公司从事环保测评等工作。
婚后,在父母的建议下,两人在县城安家,李军把事业重心也放到了家乡。没过多久,两人的孩子李欣出生。王红也辞去了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
孩子的出生反而让二人的感情产生了裂痕。在李军看来,自己赚钱养家,王红就该好好照顾孩子。可王红经常在家网聊,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王红认为,李军每天早出晚归,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辛苦。自己也算知识女性,上网接触一些新鲜的事务很正常。
为此,两人争吵不断。后来,李军开始对王红拳打脚踢,全然不顾大哭的孩子。
随着李军家暴次数的增多,王红有了离婚的念头。
当王红提出离婚时,李军暴跳如雷,对王红拳打脚踢,不堪忍受的王红躲到了娘家。
在当地妇委会的劝导下,李军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监护权归属上,两人争执不下,只能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李军承认自己实施家暴具有一定过错,但却认为自己从未打骂过孩子,而且还给了孩子优越的生活条件。孩子在法庭上也表示,愿意和爸爸生活在一起,李军因此认为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官认为,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是抚养权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李军具有明显的家暴行为和家暴倾向,可能对于孩子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家庭中的一贯表现,如果监护权由李军行使,王红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探视权。虽然女方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在李军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条件下,王红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与关怀。对于孩子的意愿,法官认为,虽然未成年子女意愿是一般抚养权案件的参考因素,法律对此也予以确认。但在涉家暴案件中,未成年人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条件导向等因素影响判断,选择带有片面性。法官应综合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最终,法官将抚养权判给王红,同时判决李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文中人物都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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