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职工“被骗”签订协议书 企业30%赔偿款买断索赔权》追踪——
矿方被判“乘人之危” 法院撤销不公协议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针对江西省乐平市尘肺病农民工赔偿金“缩水”一事,1月27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李教保等人与乐山市赵家山煤矿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
由于长期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吸入大量粉尘,乐平市浯口镇村民李教保等30多人不幸患上尘肺病。2012年8月,乐山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判令赵家山煤矿以及承包人一次性赔付李教保等人14万元至29万元数额不等的赔偿款。当年9月,矿方以先支付30%的赔偿款作为医疗费和生活费为由,骗取职工签订了《工伤赔付协议》。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当李教保等人意识到他们领了30%赔偿款即等于放弃了对剩余赔偿款再次追偿的权利之后,便要求乐平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但乐平法院不予受理。
2014年8月7日,本报以《尘肺职工“被骗”签订协议书 企业30%赔偿款买断索赔权》为题,率先报道了此事。此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都对此事予以了关注。其中,2015年2月8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打折的赔偿金》为题再次将镜头对准这一事件。
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2015年2月10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当年8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工伤赔付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本案中,原告经济比较困难,疾病和贫困是其当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在此情形下签订协议是不得已之举,自愿放弃70%赔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付协议符合乘人之危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被告赵家山煤矿方面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而协议是2009年签订的,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原告并未持有该协议,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持有该协议,且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道具体内容,直到2014年9月原告才得到该协议,故撤销权的行使时效应从2014年9月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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