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校车安全管理立法
司机须满25岁3年以上驾龄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16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并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据悉,这是山东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办法》规定,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识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
《办法》要求,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上下车人数,如发现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校车驾驶人须满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办法》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对开通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也作出了具体的倡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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