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撑起“保护伞”
举报贪官论功行赏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02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2015年12月24日,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近日出台《青海省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与鼓励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让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有了“保护伞”。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举报贪污、渎职犯罪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统计显示,青海省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查办的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奖励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尚不完备,对举报人奖励范围不明确、奖励审批程序不规范,尤其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缺乏刚性措施等问题,亟须制定一部规范性的文件加以解决。
《暂行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民依法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公民署名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为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暂行办法》明确,奖励举报人应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尊重举报人意愿的原则,将按所举报的涉及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如有重大贡献的,将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还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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