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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1月02日 星期一

最高检加强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02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最高检2015年12月28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其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直背负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规定》在总则中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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