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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12月26日 星期一

不规范自建房 “害人害己”

田晔
《工人日报》(2015年12月26日 05版)

近年来,农村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一些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普遍存在忽视建房安全的问题,施工人员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从而引发诉讼案件。

这类纠纷往往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赔偿数额大,巨额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往往超出了普通农村家庭的承受范围。二是事故致伤致残率高,建房中人身安全事故多发生于抛接建筑材料、从脚手架上摔落等过程中。此类事件大都导致受害人死亡、严重伤残。三是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和人身损害问题同时存在,导致矛盾升级。

实践中,农村建房合同的不同定性,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责任承担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房主和包工者就农房建设达成一致,进而订下的建房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据此,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房主与建筑队不管有无资质,均不应认定为建筑合同关系。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房主如直接雇佣工匠、小工,并直接指派任务,直接给工人发工资,则宜认定为雇佣关系。在此情形下,如果出现了雇工的人身伤害事故,房主和作为包工者因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工没有相应资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通过口头或简单的书面协议,房主把建房工程交给建筑队负责人,可以整体承包,也可以分包,或承包后再转包;房主在房屋建成后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将建房款交于建筑队负责人,由建筑队负责人给工人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标的为一定的工作成果,构成承揽关系。如此,房主和包工者之间就不再是连带的责任关系,房主只就自身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很多修建房屋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某些施工人员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如中午饮酒、违反包工者或者房主的指示作业等,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或者以施工人员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由,判定施工人员具有重大过失,从而按比例承担全部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由于农村建房过程中,房主、施工人员常按经验而为,对安全隐患或是未能发现,视而不见,或是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人身损害事故频发。农村建房相关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助的能力,避免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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