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抚养权“大战”为何舅舅赢了爹

“抉择”
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此可见,该规定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谁实施监护行为。 漫画 李法明
当拿到法院的一纸判决时,董诚惊愕地在法庭上半晌不能说话。按照他本来的想法,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自己是女儿的当然监护人,但是法院的判决写明:判决驳回自己讨要抚养权的请求。这意味着,孩子的舅舅赢得了抚养权。
养大妹妹又养妹妹的娃
父母去世后,朱飞与7岁的妹妹朱丽相依为命,一手把妹妹拉扯大,兄妹俩感情深厚。
2006年,朱丽与从山东来京打工的董诚相恋、结婚,并在次年生育了女儿董艳。由于董诚好吃懒做,两人婚后口角之争多了起来,并在2008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董诚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只身回到老家谋生,朱丽独自带着女儿艰难地生活。
此时,哥哥朱飞再次伸出了援助之手,将董艳接回家中照顾,渐渐地,舅舅和外甥女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2010年,朱丽认识了比自己小三岁的周平,并登记结婚。为了不给哥哥带来过大的负担,再次成家的朱丽把女儿接回家中照看。
天有不测风云,朱丽在工作时因公死亡。涉事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单位同事的捐款共计40万元交给了朱丽的第二任丈夫周平。
亲爸后爸都把娃“往外推”
在朱丽的追悼会上,许久不见的董诚突然出现。
葬礼过后,董诚、朱飞与周平三人坐在一起,商量董艳的抚养问题。
本来最该担负抚养责任的董诚表示,自己现在在山东以零工为生,无力抚养女儿。周平认为自己与董艳没有血缘关系,抚养孩子影响自己以后的生活。
最终,三方约定,由舅舅朱飞作为监护人,抚养董艳,并保护董艳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并在三方协议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生父变卦讨要抚养权
将董艳再次接回家的朱飞更加疼爱妹妹的孩子。他将自己对妹妹的爱全部转移给了小董艳。从教育到日常生活,朱飞一家都给予了董艳他们所能给的最好资源与帮助。
然而,法院的一纸传票打破了朱家的平静。
原来,突然变卦的董诚把朱飞起诉到了法院,想收回女儿董艳的抚养权。
董诚说,自己当初听说前妻朱丽去世后心情大乱,加之看到朱飞对女儿董艳视如己出,自己就答应签下三方协议。但回家后意识到自己作为董艳生父有责任抚养她,更何况作为舅舅的朱飞将来也会有自己的孩子。董诚因此认为,把自己的女儿交给她的舅舅来养绝不是长久之计,所以想要收回监护权。
朱飞认为,董诚自己说对孩子没有监护能力,如果将董艳交给董诚带回山东,自己将无法照顾到她,更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坚决不同意“送还”董艳的监护权。
情法冲突难住法官
案件到了法院,法官为难了起来。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按照此法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监护权才可能发生转移。
但法官了解到,董诚在山东以打零工为生,居无定所,且多年来父女俩几乎没有建立任何亲情纽带,如果贸然让董诚把孩子带回山东,孩子的各方面需求无法得到保障。
在走访中,邻居、学校老师等周围人都认可朱飞对于董艳的照顾。董艳也明确表示母亲去世后舅舅、舅母对自己生活照顾周到,希望在舅舅家继续生活。
舅舅如何赢得抚养权
综合全案情况,法官决定将抚养权转移作为突破口,从立法本意审视该抚养权转移协议效力。法官认为,具体制度行使应受到立法理念约束。《民法通则》16条对于监护权顺位限定,仅仅是一种大概率范围内亲疏之间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愿望和付出可能性的原则性判断。在监护权行使过程中,还要受到“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成长”这一立法原则的制约。所以对于一些具有恶习的监护人,即使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但考虑其可能存在的潜在威胁,仍然可能被限定甚至取消监护资格。例如,吸毒、赌博成瘾等情况。从现有条件来看,舅舅朱飞对董艳的成长更为有益,更符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立法本意。
从实体法上来看,法条也并未禁止监护资格和行为的依法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十五条之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此可见,该规定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谁实施监护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主体是所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未涉及监护顺序问题。朱飞作为董艳的舅舅,属于法律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具有监护资格。而三方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产生监护行为转移的法律效果。
最终,法官据此判定转移监护的三方协议有效,驳回了董诚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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