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工会法援指导意见
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可获无偿法律服务
《工人日报》(2015年12月14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 山东省总工会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山东省工会法律援助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成立山东省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律师团的决定》,并单独下发《山东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维权力度,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据山东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及范围、体系、实效性等方面形成山东工会法律援助体系的总体框架结构。《决定》明确了职工法律援助和服务律师团的人员组成、管理、奖惩等内容。《办法》对工会法律援助范围及具体实施步骤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等。
《办法》明确提出,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和职工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要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办法》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设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据了解,山东各级工会目前已从“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中选聘63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开展法律援助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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