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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一

一个“冷静期”保全一个家

李文超
《工人日报》(2015年12月12日 05版)

结婚两年的吴女士和洪先生今年秋天闹起了离婚。

两人相识于2010年,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生育一子小兴。

2015年10月,吴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称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互相之间缺乏信任,而且被告洪先生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付出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在庭审中,洪先生在“离与不离婚”之间表现犹豫,心里充满了矛盾,不知如何应对这段婚姻。承办法官让彼此面对面、坦诚地分析家庭经营出现的问题,并为双方发放了《致父母的一封信》为题的离婚教育手册等。庭审最后,法官结合案情为双方预留了15天的离婚“冷静期”。

不久前,“冷静期”刚刚结束,吴女士就向承办法官打电话称双方已和好,要撤回离婚诉讼。

原来,自从上次法庭的离婚教育后,各自针对自身在家庭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改正。洪先生对家庭的态度明显好转,按时回家的次数也增加了,双方在照顾家庭、日常开支方面也有了更多的沟通。吴女士在之前的房屋装修款和加班等问题上也发现了自身的问题,已向洪先生承认了错误。经过离婚“冷静期”,双方都发现了各自在家庭经营方面的问题,现在都更加珍惜婚姻和家庭。

延伸阅读 — —

首次起诉离婚大多“不判”

目前,我国离婚法定标准是《婚姻法》第32 条作出规定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法定事由,法院多数不会判决离婚。

调查研究显示,大多数离婚诉讼都有一定的冲动性,而且无论是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还是法院,一般均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往往忽视了婚姻危机的诊断、治疗和心理修复工作,以及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为了孩子给父母一个冷静期

为了在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5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区工会、区妇联等单位签署了《门头沟区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的工作协议(试行)》,建立了包括离婚教育、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圆桌审判等八项制度的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

在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离婚教育后,为调解不好的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设定10~15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再进行案件判决。

该院于今年3月正式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纳入未审庭审理范围,并试行了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特色工作机制。截至2015年11月底,在审结的129件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率达80%。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0件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均服判息诉,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最大保护。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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