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进“门”你就别想走?
这样“捆人”行不通

10月15日,在北京市大学生就业之家举办的毕业生主题专场双选会上,毕业生向专家咨询求职注意事项。本报记者 吴凡 摄
为了尽快上班挣钱,一些大学毕业生不情愿地在一些地方、一些岗位就业,瞄准机会就欲逃离。为了防止员工“闪跳”,一些用人单位使用了种种招数,给入职员工捆了好几道“绳子”。这些“绝招”,对“治闪”有一定效果,但是违法的招数是不可行的。
加大赔偿
薛某,某医学院本科毕业后,回家乡一镇卫生所就业。镇卫生所送其到市里某三级乙等医院进行了短期进修,并与她签订了四年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薛某在该单位工作不足四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每年递减25%的数额向单位支付培训费用。培训费包括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奖金、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后薛某经人介绍,欲在市里一社区卫生所工作。镇卫生所要求其按约支付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待遇及违约金,共3万余元,否则不放人。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镇卫生所应当提供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且不可把薛某的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待遇计入培训费用中。
株连无辜
小吴和小黄是一对情侣,都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女方小黄老家在北方,男方小吴老家在南方。二人经在北方某企业工作的小黄叔叔的引荐,来小黄叔叔所在的企业就职。因为工作环境不好、工资待遇低,上岗没几个月,小吴不辞而别,没办理任何手续,回南方另寻高就。因意见分歧,小黄没有一同前往。后来企业将小黄和小吴一起辞退,并要小黄赔偿小吴不辞而别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还要追究介绍人小黄叔叔的责任。
说法:《劳动合同法》在第48条中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小黄和小吴是各自独立的个体,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独立的,其以劳动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不能相互取代的。企业在劳动权利义务上相互“连带”是错误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追究介绍人黄叔的责任也不应该。
扣留档案
程某,一财经学院会计专科毕业。毕业后回家乡一私营企业做核算员兼统计员。程某通过会计师资格考试后,准备辞去工作去市里大企业发展,于是向用人企业递交了辞职申请。40多天后,程某就职的企业以程某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没到期,选人接替程某的工作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为由,不肯放人。并声称,程某欲强行离开,就不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4条、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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