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劳动关系应承继
《工人日报》(2015年11月1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罗立军 李泗峰)10月28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院判定,在企业合并后,劳动关系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2010年3月1日,钟某到连城县某村煤矿厂工作。2010年,连城县某村煤矿厂被整合进连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15日,钟某被辞退。在钟某工作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连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与原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连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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