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5年11月07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劫匪富豪”的亿万财产该被剥夺吗?

■ 罗 佳
《工人日报》(2015年11月07日 07版)

石某被抓获 @平安郑州

2015年10月27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宣布,1999年12月5日郑州特大抢劫银行案告破。

16年前,在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中药城储蓄所内,5名犯罪嫌疑人持枪闯进储蓄所,重伤2人,抢走200余万元,并顺利逃脱,整个抢劫过程持续不到5分钟。

这一旧案被侦破后最令人意料不到的是,靠着当年抢劫银行得来的“第一桶金”,犯罪嫌疑人之一石某混得风生水起,经营着房地产、商贸、休闲农庄等项目,已是身家过亿的富豪。

违法所得与违法收益之分

如今,这位亿万富豪被抓捕,他所拥有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靠抢劫发家致富得来的财产是会被没收还是该如何依法处置?

石某被抓捕时所有的财产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石某在抢劫银行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以及用该合法财产在银行存储的利息收益和投资经营取得的收益;二是石某抢劫银行后所分得的赃款,以及用该部分钱款存储在银行发生的法定孳息;三是石某抢劫银行后用分得的赃款进行房地产投资、商业贸易投资等经营活动赚的钱,包括房屋升值产生的收益、有价证券投资产生的收益等。

本案中,第一类财产无疑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给予保护。第二类和第三类财产都是石某抢劫来的赃款及利用抢劫后的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但第二类财产具有稳定增值性,石某只要将抢来的钱财存储在银行里,就能定期获取利润,不用承担风险。而第三类财产是石某通过投资经营的行为获得的,在此过程中,石某既付出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又要承担投资经营失败的风险,即第三类财产是带来收益还是亏损情况并不确定。

广义的违法所得包括狭义的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益。狭义的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石某抢劫银行得来的钱,就属于狭义的违法所得。违法收益,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财物继而使该财物增值和使用该财物经营而获得的利益,石某把抢劫银行的钱存储在银行获得利息,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商贸项目等投资经营活动获得的财产,便属于违法收益。

投资经营所赚利润是处置难点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如何处置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追缴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一切财物,将其收归国库,使犯罪分子恢复到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财产状态,作为一种综合司法活动,追缴包括采取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扣划等。

本案中,在处置石某当下的财产时,应首先考虑被抢银行的损失填补,使银行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或是降到最低。不仅要如数返还当年银行被抢钱款数额,还要计算出银行从1999年至2015年的16年间,利用该笔被抢劫钱款可期待盈利的数额,一并返还给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的合法利益。

其次,石某利用抢劫钱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收归国库。对于这一部分收益的处置,异议不多。但是对于石某抢劫银行分得钱款后进行房地产投资、商业贸易投资等经营活动赚的钱,应当怎么处置,众说纷纭。难点在于无法区分这些经营投资收益中,有多少成分是用合法钱财所为,又有多少成分是用抢劫来的钱财所为。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如果将其全部追缴,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所以,在无法计算非法财产与合法的私人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不宜将石某抢劫银行分得钱款后进行房地产投资、商业贸易投资等经营活动赚的钱一律推定为非法财产,应当谨慎、依法处理。

“法亦有情”家属可保留生活所需财物

石某利用从银行抢来的钱投资了多处房地产项目,而这些房屋被不知情人士通过合理价格、以合法程序公开购买,对于这部分房屋,法律上应该如何确定归属呢?应不应当认定为石某违法所得而一并追缴?本案中,应当适用“善意第三人”法律制度,承认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从石某处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一方面保护了不知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另外,即使要依法追缴石某的财产,也应当给石某的家人保留日常生活所依存的财物。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其家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当体现出“法亦有情”的一面,为他们保留日常生活需要的房屋和财产。

至于石某的财产最终如何处置,还有待案情进一步揭示和法院审理才能有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石某的财产中,合法财产部分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而违法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追缴。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