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
《工人日报》(2015年11月07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青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作出新调整。
根据《意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有了标准,城镇、农村(牧区)居民按照青海居民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有了标准,对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300元至500元不等。同时,明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的补贴标准,新增刑事申诉、刑事速裁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补贴标准及受援对象涉及少数民族、聋哑人等需要的翻译费等。
另外,《意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值班费作出明确规定:法院、看守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值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讲座,每人每天补助100元至200元。
《意见》明确,青海省财政将建立省级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视财力情况逐年加大对全省各困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力度。省司法厅将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制度,明确经济困难证明规定,推进援务公开,并逐步推进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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