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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9月12日 星期一

12年前的一起借贷案至今波澜不平。对一张扑朔迷离的借条,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185万借款之“谜”

本报记者 李国 实习生 郑荣俊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12日 06版)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借’了185万元,还被法院判决败诉,要强制执行偿还185万元。”9月7日,家住重庆市涪陵区的徐忠明第五次来到《工人日报》重庆记者站反映情况。

未成立的公司盖了公章

关于这场借贷官司,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6)涪民初字第424号]这样叙述了借款的经过:

2003年4月28日,徐忠明负责的涪陵区桅杆堡解危解困工程部因需要资金,向王宏借款18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04年3月20日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条上加盖了“工程部”的印章。

借款到期后,徐忠明未偿还,王宏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借据合同依法成立,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涪陵第四建筑公司(涪陵区桅杆堡解危解困工程部为涪陵第四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徐忠明偿还18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合法利息。

涪陵第四建筑公司、徐忠明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85万元的借条存在诸多疑点,借条上“工程部”的印章是伪造的。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涪陵第四建筑公司、徐忠明的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3年4月28日《借条》上的“徐忠明”签字字样、指纹以及“工程部”印章做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为:“《借条》中的借款人‘徐忠明’签名字迹,不能确定是徐忠明本人所写;《借条》中的手印确系徐忠明捺印;《借条》中的‘工程部’印文形成于2003年11月12日之后、2004年12月之前。”

徐忠明向记者解释:“通过鉴定,法院得出了两个结论:185万元的借条上的签名可能不是我签的;同时,借条签订时,还没有公司,更谈不上公章一说。”

二审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由徐忠明单独偿还王宏185万元及利息,涪陵第四建筑公司不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徐忠明再次败诉。

实际借款人另为其人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写明,本案原告为王宏,现年82岁,是一名退休残疾教师,而其并未实际出庭。其子、涪陵区公安局民警王恒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

但是,徐忠明陈述,他不认识王宏,并未向其借款。涪陵区公安局相关办案民警对王恒询问时,王恒才陈述,是他借款185万元给徐忠明,所以王宏不是实际借款人。

徐忠明说:“我至今不认识王宏,何来借款一说;另外,借条上的时间是2003年4月28日,我有证人、证据能够证明这个时间我在外出差,根本不在涪陵。”

关于《借条》上存在的手印,徐忠明解释:“2004年9月17日,我因涉嫌某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从涪陵区看守所释放出来的当天,王恒说可以帮我翻案。他将亊前打印好的‘一些资料’用书夹着,让我一页一页盖拇印。没想到,他把亊先准备好的借条也夹在其中,我不慎也盖了拇印。”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王恒。王恒则咬定“徐忠明骗了钱还耍赖”。王恒告诉记者:“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徐忠明,因为我是公务员,所以借款就以我父亲王宏的名义。”

当记者提及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书》时,王恒说:“《鉴定书》里的‘水分’很重,很可能有假。”记者提出希望了解185万元的支付方式,王恒表示“是付的现金”。

在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恒的问询笔录中,王恒称:“只借过一次钱给徐忠明,借了他185万元钱,只不过这185万元是分了好多次给他的。”但具体是分几次给的,以及交钱的详细地点和相关证人,王恒均不能提供。

二审败诉后,徐忠明不断信访。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疑点后,作出批示,要求复查。

记者在涪陵区法院根据批示复查的上报材料中看到,材料中写明“该案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关于实际借款人问题”、“借条形成问题”,以及“借款来源、支付问题”等五大问题。

2015年8月,徐忠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书。至今,高院尚未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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